近日,巴彦法院执行局秉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工作理念,积极运用“三书而行”等柔性执行措施,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妥善高效执结了一起涉企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因使用某供应厂商提供的不合格氮气调试安装制冷设备,巴彦县某知名食品企业发生了爆炸事故。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氮气供应厂商向食品企业赔偿财产损失共计3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食品企业向巴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提起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尝试拨打被执行人电话均无人接听,企业登记地址也早已拆迁,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为寻找突破口,执行法官重新整理案件卷宗,深挖线索,在经多番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企业经营者的财产,故而对其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个人财产采取了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同时,向经营者发出了《信用惩戒预告书》及《执行和解征询意见书》,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带来的不利后果以及主动与申请人协商并履行义务不仅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也会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风险。
当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