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黑行审73号行政裁定书,原告巴彦县自然资源局,地址巴彦县巴彦镇,负责人付强。被告天增镇福兴村村委会,地址巴彦县天增镇。
巴彦县自然资源局与天增镇福兴村村委会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巴彦县人民法院于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巴彦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一十八条、 百五十四条 项、《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巴彦县自然资源局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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