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白癜风医院爱心捐助 http://m.39.net/news/a_5482059.html本文转自;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态度蛮横、出言辱骂甚至揪住执行干警衣领对其胸部和脸部进行殴打钻到警车车底,阻止干警离开谁给你的勇气?藐视法律、防碍执行只能等来两个字严惩!近日,巴彦县法院对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当众辱骂、殴打执行干警的行为依法予以惩诫,对行为人处以拘留15日并罚款2万元。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某、孙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发现除孙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外,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遂对该房屋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经两次司法拍卖后该房屋流拍,申请执行人张某同意接收房屋抵偿部分欠款。执行干警在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过程中,需要张某出具接收不动产权证书的收据。就在这时,张某的妻子王某突然情绪失控,将还未写完的收据抢走并撕毁。在此情况下,执行干警耐心对其释法明理,但王某情绪仍很激动,拒绝沟通,并且态度蛮横,出言不逊,揪住执行干警衣领,对其胸部和脸部进行殴打,甚至一度钻到警车车底,阻止干警离开。王某的行为引起了周围群众围观,造成了恶劣影响。在此过程中,执行干警始终避免与其冲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直到增援干警赶到现场后,才将王某带回法院。到法院后,王某仍然情绪激动,拒不承认错误,否认辱骂殴打执行干警的行为。但执行记录仪还原了事件全过程。因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巴彦县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拘留15天、罚款2万元的决定。在执行法官的批评教育和训诫下,王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辱骂殴打法院工作人员、藐视国家法律的行为深感后悔,请求法院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向法院出具了具结悔过书并诚恳向执行干警当面赔礼道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有话说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底线不容触碰。依法行使权利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在反映诉求时,应该通过正当途径,应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进行,绝不能因一时之快,肆意妄为,甚至侵害法院干警人身权益,挑衅司法权威和尊严。否则,将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原创投稿:哈尔滨中院
撕收据打干警钻车底这是要闹哪样
发布时间:2023/11/12 13:3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