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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这40人涉黑涉恶今天被公开宣判

发布时间:2021/1/28 13: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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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键全知呼兰事

为了垄断路权,他们对正规营运出租车司机威胁、殴打、在路上撒“不倒钉”等手段……可气!

村主任原本应服务于村民,他却横行乡里,强行取财……可恨!

他们为了逼债,用秽物泼人、在楼道内喷字、用胶水堵锁眼……可恶!

今天(6月18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组织

道外区、香坊区、巴彦县等

3个基层法院,

对1件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和4件恶势力犯罪案件

共计40名被告人

进行同步公开宣判

↓↓

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哈尔滨市共开展了9批次集中公开宣判,共对49个涉黑涉恶集团(团伙)的61起案件进行宣判,累计有名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其中,本次集中公开宣判的案件包括:

道外区法院审理的马某兵等2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道外区法院审理的赵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

香坊区法院审理的王某海等10人寻衅滋事案和曹某恩等5人强迫交易案

巴彦县法院审理的王某寻衅滋事案等4件恶势力犯罪集团(团伙)案件

庭审现场↓↓

案情

01

为要管理费成立“清欠小组”,不交钱就封堵你大门!

他是这样一个村主任……

年7月,王某海借清收驻村企业欠交管理费、卫生费、土地出让金等名义,成立以于某涛(另案处理)为组长,毛某学、于某龙(另案处理)、刘某、王某华(均在逃)等人为成员的所谓的“清欠小组”。

年至年期间,王某海指挥“清欠小组”多次对驻村企业以聚众滋扰、封堵企业大门等方式,横行乡里,强行取财,干扰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营商环境,形成了以王某海为首要分子,“清欠小组”成员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1

---寻衅滋事

年王某海当选东某村村委会主任以后,以哈尔滨市白某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某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白某某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合理,需要补交土地流转费用为名,通过“清欠小组”多次要求白基春补交土地流转费。

王某海授意于某涛、毛某学、于某龙、刘某、王某华等人多次组织村民进入白某食品公司厂区进行滋扰。还雇佣闫某柱驾驶铲车将大量残土堆放到白某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的门前,将大门封堵,致使该公司员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

白某某被迫于年12月31日与东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约定白某某向东某村补交土地流转费万元。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多次组织村民采取谩骂、围堵的方式阻止工人生产。白某某被迫分6次交纳土地流转费共计98万元。

年1月3日,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剩余的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再次组织数十名村民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阻止该公司的产品生产,雇佣村每年长期对白某食品公司进行看守,组织该公司将原材料、机器及已生产出的成品运出公司持续5个月之久。最终导致该民营企业倒闭。经鉴定,白某食品公司的停产损失于年5月30日的市场价格为元。

2

---非法占用农地事实

年11月,王某海在未依法履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黎明镇东某本村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上私建某宏陶粒砖厂,占地面积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平方米。

年4月10日,王某海继续违法占用上述土地并使用该地址注册成立哈尔滨市香坊区某宏建筑材料厂。其后,王某海在经营过程中又不断扩大违法占地面积,导致其中部分土地硬化。王某海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了土地种植条件,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合计.84平方米。

审判结果: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判处毛某学等9名被告人六年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02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

他是这样一个村党总支书记……

2年至8年,曹某恩在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党总支书记兼村长期间,伙同郭某利、项某君(已死亡)、孟某贵、赵某山、曹某林,单独或共同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欺压百姓,形成了较固定的恶势力。

1

---敲诈勒索事实

2年至8年,曹某恩伙同郭某利、项某君多次以村里修路、修排涝沟等事由向哈尔滨市公交2*7路公交车车队、驻村企业哈尔滨某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被害单位哈尔滨某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哈尔滨某诺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及在该村经营轮胎生意的个体经营者被害人程某某等13人强行索要费用。曹某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5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元;郭某利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4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总计金额元;孟某贵、赵某山参与敲诈勒索犯罪1起,参与敲诈勒索犯罪金额元。

2

---强迫交易事实

3年至年,曹某恩利用其担任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找到驻村企业哈尔滨某福特种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周某某,强行要求周某某购买其帮助他人推销的鞭炮。周某某被迫分三次向曹某恩购买了共计价值余元的鞭炮。

3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3年至年期间,曹某林利用其系曹某恩侄子的亲属关系,承包了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西某村修路、安装路灯等工程,在其欲向西某村村委会结算人工费用时,曹某恩告知其哈尔滨市公交2*7路车队已同意给村里交纳修路费,其可直接去车队取钱。曹某林在明知该款系曹某恩等人通过威胁手段强迫车队交纳,并非车队自愿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到车队收取修路费元。案发后曹某林将赃款全部退缴。

审判结果:

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曹某恩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判处其余4名被告人五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六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03

龚断客运线路,殴打威胁司机

他是这样一个客运站副站长……

年9月,马某兵成立了依兰县达连河镇天泽加油站。

这是他们的财务支撑。

身份是:

利用其系依兰县道路运输管理站达连河分站站长、管理站副站长的身份。

手段是:

采取频繁查扣该线路间的营运客车等手段,指使薛某清(另案处理)以威胁手段强行从经营依兰镇至达连河镇客车线路的十余名车主手中购买线路及客车。

先后纠集了邹某军、任某、张某(另案处理)、房某敏、王某依、李某龙、张某财、周某春、李某雁、张某铭(另案处理)等人,以天泽加油站为办公及聚集地点,成立专门的“稽查队”。

各成员职责明确,房某敏为公司经理,邹某军为达连河站点站长、任某为依兰站点站长,张某为天泽加油站站长,周某春为会计,李某雁为出纳,王某依为“稽查队”队长,张某财、李某龙、张某铭等人为“稽查队”队员。

马某兵黑社会性质采取肆意拦截、威胁、恐吓、辱骂、殴打、用弹弓射击、在路上撒“不倒钉”等手段非法强行阻止、滋扰依兰镇至达连河镇之间出租车辆营运。

截至案发时,

查证属实的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

达33起,

造成2人轻伤、16辆车辆受损,

车辆损失共计元。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马某兵组织通过一系列犯罪行为在依兰县称霸一方,对依兰镇与达连河镇之间的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垄断,严重地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审判结果:

判处马某兵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处邹某军等18名被告人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04

胶水堵锁眼,门上泼秽物

他们是这样逼债的……

年12月至8年2月,赵某因受孙某委托讨要债务,纠集孙某宇,雇佣何某鑫,由孙某宇雇佣金某炎,组成以赵某为首要分子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雇佣孙某彬、张某楠(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同发街和南岗区秋林公司商场等地,采用→

用秽物泼洒到被害人家门上、在楼道内喷涂索债字样、用胶水堵锁眼、起哄闹事、阻碍经营、骚扰顾客等滋事手段向被害人逼债。

致被害人心理恐慌,严重影响被害人的生活和经营活动。

并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余元,造成恶劣影响。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赵某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7次,孙某宇组织、指挥、参与寻衅滋事6次,金某炎参与寻衅滋事3次,何某鑫参与寻衅滋事2次。

审判结果: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判处其余3名被告人五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

05

客运线路成“他家的”

他们太猖狂了……

年7月至12月期间,哈尔滨凯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者安某(在逃)取得了哈尔滨市至巴彦县镇东乡韦家岗屯大客车经营权后,安某和同案犯夏某颖(已判刑)为防止出租车司机、拼车司机拉走客源,组织并指挥由王某、同案犯宫某众、丁某福、路某、刘某民(已判刑)、付某、张某(在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对巴彦县镇东乡附近的客运线路进行看守。

王某伙同宫某众、丁某福于年7月28日分别对被害人魏某某驾驶的私家车、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进行拦截,对司机实施辱骂、恐吓、殴打、砸车等犯罪行为。

年11月的一天,王某伙同路某、付某、张某将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出租车截停,并对其进行辱骂,和殴打,强行让出租车上的四名乘客乘坐韦家岗到哈尔滨的大客车。

审判结果:

王某伙同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系主犯。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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