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初,巴彦县村民刘某与张某口头商定交换双方饲养的牛,张某承诺自家的母牛刚刚怀孕,双方在他人见证下完成交易。换牛后两天,刘某心有疑虑担心母牛没有怀孕(一般母牛怀孕超过3个月才有身形变化),故找到张某沟通预取消交易,但此时张某已经将交换的牛卖出,刘某以母牛未怀孕为由向张某提出元补偿,张某不同意,双方来到当地乡派出所报警。
调解过程派出所经审查认为换牛纠纷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不予立案,按照《巴彦县“四所联动三调衔接”行动实施意见》规定,开据“转交人民调解函”至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过沟通,派出所、司法所、乡调委会组成联调小组,对换牛纠纷展开联合调处。
联调小组调解员与双方背对背、面对面解情况后,进行细致的分析,跟双方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平衡双方的矛盾焦点。联调小组统一思想,以维持保证交易初衷为准,从长远角度出发提出中立的调解建议,并积极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双方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向双方提出大家都是养牛的,以后还要常打交道,目前取消交易可能性不大,希望大家都放弃不合理的私人利益,以公平解决为重,不伤和气地解决纷争,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在司法所、派出所、乡调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双方 达成协议,张某承诺如果3个月后确定母牛肚子里没有牛犊,张某愿意给刘某更换怀孕母牛做补救,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司法所又向双方介绍了如何合理合法签订买卖、交换合同,保障自身利益,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当事双方满意而归。
案例点评在农村这类由于考虑不周交易后反悔的矛盾纠纷比较多见,签订规范的合同,保障自身合理合法利益尤为重要。联调小组能依据交易初衷提出中立合理的调解意见,并向两个养牛户普及了签订合同的有关法律常识,提供了合同范本,不但快速解决了纠纷还对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扬。
文章来源:巴彦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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